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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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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原市邯郸商会会员管理办法

第一条  为加强会员管理,搞好会员服务,根据《太原市邯郸商会章程》和社团管理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太原市邯郸商会(以下简称本会)会员包括会员和会员单位

第三条  会员和会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承认本会章程,履行会员义务,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,履行社会责任,诚实守信,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力。

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退会自由。

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六条 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严重影响商会整体形象,经会长会议会或者常务会长会议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处分,分为:警告、严重警告;

(四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无)除名。

第七条 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八条 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;

(二)一年以上时间无故不参加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;

(三)被执法机关判刑和其他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第九条 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条  本会编制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登记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后,应及时在商会网站、公众号更新,并向社会公告。

第十三条  本办法于2018年9月常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
第十四条  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