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原市邯郸商会会员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,搞好会员服务,根据《太原市邯郸商会章程》和社团管理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太原市邯郸商会(以下简称本会)会员包括会员和会员单位。
第三条 会员和会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承认本会章程,履行会员义务,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,履行社会责任,诚实守信,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力。
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退会自由。
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严重影响商会整体形象,经会长会议会或者常务会长会议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处分,分为:警告、严重警告;
(四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无)除名。
第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;
(二)一年以上时间无故不参加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;
(三)被执法机关判刑和其他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第九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十条 本会编制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登记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后,应及时在商会网站、公众号更新,并向社会公告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8年9月常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